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发现指定监视居住存在以下情形应当通知纠正:1. 不符合指定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如未达到“无固定住处”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等法定情形而适用的。2. 执行地点不符合规定,比如不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也未指定在专门的办案场所、具备安全防范规定的居所执行。3. 在执行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没有及时告知被监视居住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者没有保障被监视居住人辩护权利的。4. 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5. 没有依法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的。6.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未按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等。当检察院发现这些问题后,应及时向执行机关发出纠正通知,要求其依法纠正错误执行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