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1. 常见的格式条款包括:保险合同中的一些通用条款、银行贷款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商场购物的退换货规定等。2. 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由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接受或不接受,没有协商修改的余地。3. 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一定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4. 如果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无效:具有《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5. 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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