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人有以下义务:1. 适当管理义务:无因管理人应依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例如,本人明确表示希望尽快修缮房屋,管理人就应按照合理的方式和进度进行修缮,而不能无故拖延。管理人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像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管理他人事务。若因重大过失导致管理不当,需对本人承担赔偿责任。2. 通知义务:管理人开始管理时,若能通知本人的,应及时通知。比如拾得他人遗失的宠物,应尽快通知失主。管理过程中发生对本人不利的情况,如发现代管的财物有损坏风险等,也应及时通知本人。3. 报告及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的状况报告给本人。比如定期向本人汇报为其保管财物的收支情况。管理事务结束后,管理人应向本人报告管理的结果,并将管理所取得的利益移交给本人。若有剩余财产,要如数归还;若有管理费用支出,应向本人说明并提供合理依据。总之,无因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时需履行这些义务,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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