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收赃不一定属于盗窃共犯,要视具体情况而定:1. 主观明知:如果收赃者在事前与盗窃者有通谋,即明确知道所收财物是盗窃所得,并且对盗窃行为提供了某种支持或协助,如约定事后收购等,那么收赃者构成盗窃共犯。例如双方提前商量好了盗窃后由收赃者负责处理赃物。2. 行为关联:收赃行为若与盗窃行为存在紧密关联,如为盗窃者提供销赃渠道、帮助隐匿赃物等,以促进盗窃行为的完成和后续赃物的处置,也可能构成共犯。像收赃者主动要求盗窃者去偷特定财物,偷来后马上收购。3. 单纯收赃:若收赃者只是单纯地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基于低价收购获利的目的,而没有参与盗窃的策划、实施等环节,一般不构成盗窃共犯,而是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比如在不知情盗窃行为的情况下,看到有便宜财物收购。 认定是否构成盗窃共犯需综合考量收赃者与盗窃者之间的主观故意、行为联系等多方面因素,准确区分不同罪名,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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