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以下刑事申诉:1.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2.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 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4. 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且经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被害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不服而提出的申诉。5. 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对于这些刑事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会依法进行审查、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申诉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的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等。检察部门会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复查。如果立案,会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听取申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进行补充侦查等,最终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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