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法定事由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劳动者方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比如单位明确规定了录用条件,劳动者未达到该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例如多次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像因工作失误导致单位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 用人单位方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工作环境恶劣,存在安全隐患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长期拖欠工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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