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2. 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3. 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4. 对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总之,法律出于对特定严重犯罪行为及罪犯的惩治和预防考虑,作出了不得减刑、假释的规定,以维护法律公正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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