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程序如下:1. 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等。2. 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4. 开庭审理: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时,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再由被申请人答辩,然后进行质证、辩论等环节。5. 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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