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可以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具体来说,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2.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3.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总之,可以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幅度因刑罚类型不同而有差异,要综合考虑罪犯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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