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如下:1.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2.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本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健康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3.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4. 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比如未按规定对原料血浆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等。如果相关部门的行为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一旦发生此类犯罪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造成的损害,受害者可依法要求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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