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护航,捍卫合法权益赣州于都王文惠律师,在法律实务领域深耕十二载,执业证号为1360***********905,现执业于江西南芳(于都)律师事务所。他以刑事辩护、婚姻家事为核心专长,兼顾债权纠纷、交通事故等多领域法律服务,累计办理各类案件逾千起,为众多当事人筑牢了权益防线。下面为大家介绍王律师办理的一起钟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起诉案。案件基本情况2021年至2022年间,钟某(化名)作为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财务人员,与刘某等人共同经营公司。公安机关指控,为使青梅、果冻、软糖等食品达到减肥效果,公司在明知添加了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仍组织生产、销售。其中,刘某负责联系购买“主原料”,钟某负责采购其他原料及财务工作,肖某、方某负责原料保管、分发及生产添加。全力介入,缓解当事人焦虑2023年7月26日,钟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发后,王律师第一时间接受委托介入案件。他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一方面对其进行情绪安抚,缓解钟某因刑事拘留产生的恐慌与焦虑;另一方面向钟某详细讲解刑事诉讼相关流程及权利义务,交代配合办案机关制作笔录的注意事项。同时,王律师全面、细致地向钟某了解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其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内容、与其他涉案人员的协作方式等案件核心事实。精准分析,推动取保候审在充分掌握案情后,王律师结合法律规定,精准分析出钟某在案件中的地位与实际发挥的作用,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钟某构成犯罪。此后,王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专业沟通,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关键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了逻辑严谨、依据充分的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本案中关于钟某主观明知、客观行为与危害结果关联性等方面存在的多处疑点。该辩护意见最终被办案机关采纳,在刑事拘留期限即将届满的最后一日,即2023年9月1日,钟某被依法取保候审。深入阅卷,持续指出证据问题2024年2月1日,某市公安局将本案移送至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王律师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申请阅卷并全面、细致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结合卷宗证据进一步梳理案件细节,更具体、精准地指出案件中存在的证据不足问题,并再次向检察院提交详尽的法律意见书。补充侦查,终获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虽未能完全认同王律师的辩护观点,且就案件相关问题与王律师多次沟通、争执,但亦认可案件证据存在瑕疵,遂依照法定程序,先后于2024年3月15日、5月3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4年4月15日、6月29日完成补充侦查并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本案针对钟某的证据链仍无法形成完整闭环,关键事实的证明仍存在重大缺陷。检察院经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审慎的审查后,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认定钟某主观上对涉案“主原料”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缺乏明确认知,客观上未直接参与核心原料的采购与生产添加环节,其实施的财务工作及普通辅料采购行为与本案的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薄弱;同时结合本案存在关键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涉案食品相关检测报告缺失、上下游原料采购及产品销售链条证据断裂等多重情形,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律师观点,彰显专业判断王律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明知公司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钟某仅负责公司财务及普通原料采购,未参与核心原料的采购决策及生产添加环节,其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体而言,主观方面,“明知”要件无直接证据支撑,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证人证言均未体现其对“主原料”毒害性质的认知;客观方面,其经手的采购单据仅涉及普通辅料,核心原料由实际控制人单独对接、隐蔽入库,财务账册亦无对应支出记载;程序层面,两次补充侦查均未调取到能够证明其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亦未补强财务账册与核心原料采购之间的关联性,全案仍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状态,依法应作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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