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2. 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对造成危害结果存在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3.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安全。4. 客观方面:表现为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比如未按规定对原料血浆进行检测,导致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病毒等有害物质,进而危害他人健康。如果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将构成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单位会被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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