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具体如下:1. 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比如,驾驶员在驾车时因疏忽未注意观察路况,未及时发现前方行人,导致碰撞行人,就可能属于这种情况。2.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例如,驾驶员虽然知道车辆存在一定故障,但自认为技术好能避免事故,结果因故障引发事故,这就可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不存在故意。如果行为人是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害、伤害特定的人,则应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只有主观上出于过失,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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