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例如,用工业酒精勾兑假酒,工业酒精含甲醇等有毒有害物质,这就构成此罪。2.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也应立案追诉。像在腌制食品中添加超标亚硝酸盐等。3. 明知是利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没有合法来源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予以销售的,达到一定情节也会立案。比如销售明知是用过期变质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4. 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予以立案。例如销售过期很久且可能导致食用者身体不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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