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2.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5.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6. 在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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