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 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3. 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但仍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4.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大部分成员。数额较大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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