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火、爆炸方式破坏交通工具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1. 犯罪构成要件: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客观方面:实施了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这些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主体: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破坏行为会发生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 量刑标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 认定要点:要准确认定交通工具是否正在使用中,如交付使用但尚未运营也算正在使用。放火、爆炸行为必须与交通工具的倾覆、毁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本罪。如果是对停放在车库等非运行状态的交通工具实施放火、爆炸,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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