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2.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4.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上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5. 侦查终结后,案件会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6. 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从犯罪到判刑的时间跨度因案件具体情况差异较大,短则几个月,长则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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