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管辖规定如下:1. 被告住所地管辖:如果被告是公民,其住所地为户籍所在地;若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住所地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侵权行为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交通事故发生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而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点则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3.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来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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