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海波律师,本科毕业于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专业,获学士学位,执业证号为1330220********97。现为
浙江金汉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九年执业经验。他深耕
建设工程、
交通事故、
工伤赔偿及保险
合同纠纷等领域,同时担任海曙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兼具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他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件。
一、复杂案情浮出水面
2022年的一个清晨,悲剧在
金华市上演。小明(化名)骑着电动自行车,却不幸被疲劳驾驶的刘某某(化名)撞伤。随后,他被紧急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然而,命运似乎并未眷顾这个年轻人,经过27天的治疗,小明(化名)因院内感染,引发十二指肠溃疡穿孔、腹腔感染,最终因感染性休克而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化名)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死者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延误情况,特别是在颈髓损伤和十二指肠穿孔的诊断与手术方面,所以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抽丝剥茧的办案过程
冯海波律师作为原告小亢(化名)、小拉(化名)的代理律师,开启了一场艰难的维权之路。一方面,他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追究肇事方刘某某(化名)及保险
公司的责任;另一方面,针对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诊疗行为,申请了
医疗损害鉴定。
台州市医学会出具的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颈髓损伤诊断、十二指肠穿孔发现及手术时机上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小明(化名)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
在庭审过程中,医院辩称其诊疗是符合规范的,患者死亡主要是因为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情,并且家属在手术决策上的犹豫不决,影响了治疗时机。对此,冯海波律师指出,患者家属在面临重大手术时进行合理考虑,这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医院不能以此来推卸其专业诊疗义务。
三、公正的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
定金华市中心医院存在过错,其责任参与度为10%,判决医院赔偿死亡
赔偿金、
丧葬费共计106,216.45元。同时,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是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974,834.73元。需要注意的是,因原告此前与肇事司机刘某某(化名)达成《补偿协议书》,并约定“民事赔偿事宜已处理完毕”,所以法院未支持原告再向刘某某(化名)个人主张赔偿。
四、深刻的案件点评与法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双重
侵权案件,清楚地展现了在多因一果的情形下,法院是如何依据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的。医疗损害鉴定在认定医院过错和责任比例中起到了关键作用,这也提醒医疗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尤其是在急重症救治中,一定要把握好“黄金时间”。
此外,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可能会影响后续的诉讼权利,因此在签署前务必谨慎评估协议内容,避免像本案中那样丧失对肇事方进一步追偿的权利。在涉及多重侵权主体的案件中,当事人应及时通过专业鉴定明确各方法律责任;签署和解协议前,应充分理解其法律后果,必要时咨询像冯海波律师这样专业的法律人士。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