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复议需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一般来说,县级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复议就向市级交警支队提出;市级交警支队作出认定,复议则向省级交警总队提出。申请复议时,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复议申请,说明申请复议的理由和要求等。上一级交管部门会对事故认定的事实、证据、程序等进行全面审查。若发现原认定有误,可能会撤销或变更原事故认定结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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