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2. 驾驶人需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学习完成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3.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4. 若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除进行上述处理外,还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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