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罚金:属于刑罚的一种附加刑。它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适用对象主要是经济犯罪和财产犯罪等。比如诈骗罪、盗窃罪等,法院会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决定是否判处罚金以及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的缴纳方式有一次缴纳、分期缴纳等。如果犯罪分子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对于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2. 罚款:它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处罚。比如交通管理部门对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罚款。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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