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复议的适用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比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像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可申请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例如查封、扣押财物,冻结账户等情况。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像干涉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等。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2. 行政诉讼的适用情形:经过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比如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未经过复议直接起诉的情况。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某些涉及纳税争议等特定案件。一般来说,如果想尽快解决问题,可先尝试行政复议,因为复议程序相对简便、高效。但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符合直接起诉的条件,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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