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要求如下:1. 真实性: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不能是伪造或虚假的。比如提供的文件、记录等要与实际情况相符。2. 关联性:证据要与行政行为以及案件事实存在关联,能够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等相关问题。例如,证明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据。3. 合法性:获取证据的方式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像不能通过暴力、威胁等方式获取证人证言。同时,证据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规定,如书证需有相应的签名、盖章等。4. 举证责任:一般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要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证明自己符合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等。5.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要求和证明力。6. 证据的收集与提供:行政机关应依法收集证据,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可以依法收集证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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