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是指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取得的程序违法而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 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此类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同样不具有证据能力。3. 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比如违反搜查、扣押程序获取的物证、书证,如果无法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来消除程序违法性,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一旦发现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司法机关会依法进行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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