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需满足以下条件。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核心分析首先,争议必须是劳动争议范畴内,涉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各方面问题。其次,要在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一般时效为一年,但存在特殊情况的中断中止规定。实务建议劳动者要准备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判断是否在时效内。准备好申请书,写明双方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及证据材料,等待受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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