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方负有多项义务。其一,返还租赁物。应将租赁物按约定状态返还给出租方,若租赁物有附属设施或添附物,在不影响租赁物价值的情况下,可拆除的应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就其对租赁物所增加的价值向出租方进行合理补偿。其二,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需结清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租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确保费用支付至合同终止之时。其三,恢复原状。原则上应使租赁物恢复到租赁前的状态,对于因正常使用导致的合理损耗除外。若对租赁物造成损坏,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四,通知义务。及时通知出租方租赁合同已终止,并配合办理相关的交接手续及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租赁期间使用租赁物的相关资料等。租赁方全面履行上述义务,是租赁合同终止时的基本要求,有助于维护租赁关系的有序结束,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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