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3. 对于未签劳动合同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直至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最长不超过十一个月。在此期间申请仲裁,需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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