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价格不合理一般不会直接导致协议无效。1. 通常情况下,只要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仅价格不合理并不影响协议效力。2. 价格不合理可能影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等,但不一定必然导致协议无效。若一方认为价格显失公平,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该协议。3. 总之,股权受让价格不合理不当然致使协议无效,当事人可通过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协商调整价格或依法行使撤销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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