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先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2. 其次是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在判决财产分割时,会适当倾向于给予抚养子女一方、女方以及无过错方更多财产份额。比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3. 再者是平等分割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原则上均等分割共同财产。4. 最后是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若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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