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条虽写明是现金交付,但仍可能需要其他证据佐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2. 仅有借条证明现金交付,在诉讼中可能面临对方反驳风险。比如对方可能称未实际收到现金,或主张已还款等。此时若无其他证据,法院可能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交易习惯、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3. 为增强借条证明力,可补充其他证据。如提供取款凭证,证明有足够现金来源;或有在场证人见证现金交付过程;若通过转账后取现交付,保留转账记录等,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更好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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