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构成要件如下:1. 主观恶意:担保人与债务人需存在恶意串通的故意,即双方明知其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利益,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发生。2. 欺诈行为:通过虚假陈述、隐瞒事实等欺诈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3. 损害结果:导致担保人权益受损,如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债权人利益也受到损害。4. 因果关系:欺诈行为与担保人提供担保及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构成恶意串通欺诈担保人,该担保行为可被认定无效,担保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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