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领域,商标纠纷案件层出不穷,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刘东阳律师,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处理了多起具有影响力的案件,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尤为典型,充分展现了他在商标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xx斋”商标侵权纠纷涉及原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和被告王X。双方均注册了与“xx斋”相关的商标,但类别不同。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王X则拥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中,法院认定王X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参与了二审程序。二审法院详细阐释了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的本质区别。第35类服务商标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包括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其服务对象为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核心功能是标识商品来源,直接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二审法院认定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属于直接销售,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未侵害某某斋投资公司第35类“xx斋”商标专用权,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例清晰地界定了不同类别商标的本质差异,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处理了多起具有行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麻*天”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有依据。刘东阳律师通过行政争议成功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了“麻*天”和我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主张“麻*天”和原告“麻*天”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的主张,获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予以维持,该案例被《知识产权报》评为年度十大案例。“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使用的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且产品包装上的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完全相同。刘东阳律师代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为近似商标,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将“鑫老x坊”商标用于调和芝麻香油上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老x坊”商标的专用权,该案例被马鞍山中院评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在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原告申请注册的“XX酱”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理由是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刘东阳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来阐述,并提交在先案例作为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此案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行政争议解决价值。刘东阳律师深耕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凭借“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专业路径,构建了覆盖商标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化服务能力。他既精通商标注册、异议、无效宣告等确权程序,又擅长商标侵权诉讼、反不正当竞争及行政争议解决,对复杂疑难案件具备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创新性解决方案。他用一个个成功的案例,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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