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商标注销没有时间限制,注销完成后即可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注销后重新申请商标,等同于新商标申请流程,需按规定准备申请材料,经商标局审查等程序,符合要求才能获得核准注册。不过,若之前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等原因被注销,重新申请时,他人可能已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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