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识产权的浩瀚领域中,商标纠纷如同波涛汹涌的暗流,时刻考验着法律从业者的专业素养与智慧。北京刘东阳律师,凭借其在商标法律服务领域十余年的深耕,以“代理+诉讼”双轨并进的独特路径,在复杂多变的商标战场中屡建奇功。其中,“xx斋”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二审胜利,更是其卓越法律能力的生动写照。本案中,原告吉林省某某斋投资公司拥有第35类“xx斋”商标,用于广告、推销等服务;被告王X则持有第21类“xx斋”商标,用于陶器等商品。一审法院认定王X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王X不服,提起上诉,刘东阳律师作为被告代理律师,踏上了二审的维权征程。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某某斋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的背后,是对第35类服务商标与第21类商品商标本质区别的精准剖析。第35类服务商标,其核心功能是为他人提供商业性服务,并非直接销售商品。它涵盖为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展示服务等内容。例如为他人提供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以帮助提升商品或服务销量,通过媒体为他人推广商品或服务,以及以零售为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他人商品等。其本质特征在于服务对象是第三方,目的是为他人创造商业价值。而第21类商品商标,主要用于标识商品来源,直接应用于商品或其包装、容器等。像茶壶、瓷器、茶叶等实物商品的生产、包装及直接销售,都属于其范畴。其行为目的是直接销售自身商品,无需为他人提供附加服务。在本案中,王X在直播间销售茶叶、茶宠、瓷器等商品的行为,被二审法院认定为直接销售,而非为他人提供推销服务。从口播内容来看,王X未详细介绍商品生产者、工艺等信息,而是聚焦于价格和售卖,目的是直接销售;商品来源方面,部分商品是王X自有商标(第21类)核定范围内的商品,其销售基于商品所有权;服务对象上,未体现为第三方提供策划、咨询或代理服务,不符合第35类服务特征。因此,王X的行为不构成对第35类商标权的侵害。除了“xx斋”商标案,刘东阳律师还在多个具有影响力的案件中展现了非凡的实力。在“麻*天”商标侵权案中,侵权方是原告的同行业竞争者,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天”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方29类“食用油”产品和“花椒油”是否属于类似商品,以及侵权方的使用在先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原告通过行政争议无效掉30类“花椒油”上的“蓉*卓越麻*天”商标,并确认“麻*天”和己方“麻*天”近似。在民事案件中,主张侵权方不规范使用,同时强调商标近似,通过行政案件接力民事案件的方式成功反击侵权方主张,获法院支持。“鑫老x坊”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同样引人注目。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注册了“老x坊”及相关图形商标,并用于芝麻油等产品。姑苏区某粮油经营部销售的“鑫老x坊”调和芝麻香油,商标及产品外包装与“老x坊”纯芝麻油类似,产品介绍和营养成分表也相同。法院认定“鑫老x坊”商标与“老x坊”商标近似,马鞍山某食品有限公司、姑苏区某副食品经营部的行为侵害了安徽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贵州某酿酒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中,刘东阳律师从商标与企业字号的功能区分及标志对比两个角度阐述观点,并提交在先案例支撑。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该案件明确了商标与字号权的法律界限,统一了近似商标判定标准,强化了商标显著性审查,具有典型的行政争议解决价值。刘东阳律师凭借在这些案件中的出色表现,彰显了其在法律适用与证据策略上的卓越能力。他坚持为企业提供从商标布局、驰名认定到维权保护的一体化服务,精准对接多行业需求,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最大化。在商标法律服务的道路上,刘东阳律师以专业精进、实践创新与行业贡献,持续助力商标法律服务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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