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可拒绝。例如,探望权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可能对子女身体造成伤害;或者其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2. 探望权人存在道德问题且可能影响子女时可拒绝。比如,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其行为可能给子女带来不良示范,不利于子女成长。3. 探望权人恶意利用探望权干扰子女正常生活学习时可拒绝。若其频繁打扰子女,导致子女无法安心学习和生活,另一方可以基于此拒绝其探望。总之,拒绝行使探望权需有充分合理的理由,且要以保障子女身心健康为出发点,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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