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商场电梯存在故障,如电梯运行不稳定、扶手松动等,导致顾客摔跤,商场需承担主要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梯属于商场提供的设施设备,若因故障导致顾客受伤,商场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2. 若顾客自身原因,如奔跑打闹、穿着不适合在电梯行走的鞋子等导致摔跤,商场可能承担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商场虽有安全保障义务,但顾客自身过错也需考量。比如顾客在电梯上快速奔跑,自身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此时商场可能仅需在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内承担一定补充责任。3. 若因第三人行为导致顾客摔跤,比如有人故意推搡顾客致使其摔倒,第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商场若能证明已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可不承担责任。但商场若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可能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例如商场未安排足够安保人员巡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第三人的危险行为,从而导致顾客受伤,商场需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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