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丽律师自2012年投身法律服务领域,至今已有12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10120********10。她毕业于河南大学,获专业学士学位,现为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张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曾获得华律网“风云民商事律师”称号,还多次收到当事人赠送的锦旗,是法治企业普法宣讲团优秀律师。经典案例:某上市公司公关部负责人虚开发票被不起诉处理2017-2019年,A公司委托关联公司B公司公关部进行网络推广业务,并将费用转给B公司公关部负责人张某(化名)。因供应商多为个人工作室无法提供发票,在B公司领导授意下,张某(化名)让员工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A公司入账核销,累计数百万。2020年,因第三方开票公司被查案发,张某(化名)主动配合调查并被取保候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张某(化名)委托张艳丽律师介入。张律师查阅卷宗后提出不起诉申请,理由如下:1.自首情节:张某(化名)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符合自首规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真实业务基础:公关部为A公司做推广,总涉案金额不大,张某(化名)未挪用侵占费用,A公司已补缴税款,未造成严重后果。3.职务行为:张某(化名)在领导授意下默许员工买票,主观恶性小。4.初犯且认罪态度好:张某(化名)无前科,案发后主动坦承错误,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承办检察官召开听证会并采纳张律师意见,对张某(化名)作出不起诉决定,保障了其合法权益,体现了刑法宽严相济原则。其他典型案例展示法律援助当事人刘某(化名)虚开发票案2022-2025年,刘某(化名)介绍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获利颇丰。2025年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张律师介入后,协助其家属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庭审中,张律师提出刘某(化名)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获利少且已退赃预缴罚金等辩护意见。法院最终判处刘某(化名)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相比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所从轻。赵某(化名)诉郑某(化名)买卖合同案赵某(化名)与郑某(化名)有生意往来,郑某(化名)拖欠货款。庭审中,郑某(化名)先是称对交易不清楚,后又主张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张律师通过分析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指出郑某(化名)的交易行为应认定为个人行为。法院认可了张律师的观点,支持了赵某(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某物流公司诉某贸易公司、赵某(化名)等服务合同纠纷案某物流公司起诉某贸易公司支付快递费,张律师接受贸易公司委托后,发现原被告未签书面合同,主要证据不足。经申请,法庭追加第三人赵某(化名)和顾某(化名),张律师同时代理赵某(化名)。张律师认为本案是两个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被告转账和开票是为冲抵成本。最终,原告权衡后撤回起诉。张艳丽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灵活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各类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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