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关系需符合法定情形并遵循法定程序。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有两种:一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程序为:受胁迫方或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法院受理后,会对案件进行审理,若查明符合撤销条件,将依法作出撤销婚姻关系的判决。一经判决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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