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2. 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多样,比如定期探望,可按周、月、季等固定周期进行;也可采取不定期探望,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3. 若一方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另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其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阻碍探视的行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会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以确保探视权的顺利行使,保障子女与未直接抚养方的正常情感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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