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因政策原因履行不能,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 变更合同:若政策变化使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双方可协商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新政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其他部分。2. 解除合同:当政策致使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3. 分担损失:合同履行不能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根据公平原则,双方应合理分担因政策变化造成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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