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因对合同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认定为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2.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3.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4.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旦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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