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2. 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计算方式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15万元,个人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20万元,工作年限5年。则超过部分为5万元,50000÷5 = 10000元,查找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依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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