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属于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可能因此获得远超所支付代价的利益,也可能毫无收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以获取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时保险人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机会。保险合同也是诺成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即成立,不以保险费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同时,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需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条件满足时承担赔付责任,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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