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来说,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双方续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期满,满足上述条件时,再次续订合同就可能形成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但需注意,这里强调的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并且要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即便签了多次合同,也不一定必然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此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一种特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形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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