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条款时,以下情形可解除合同: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自然灾害导致合同标的物毁损无法交付,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1项)。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卖方明确告知买方不会交货,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2项)。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3项)。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像产品质量严重不合格影响使用,买受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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