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双方达成合意时成立,不以货物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2. 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用,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3. 保管对象为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4. 仓储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主体:仓储人应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和能力。5. 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的形式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法律未作强制要求。6. 存货人主张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仓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凭证。7. 仓储合同的货物交付或返还以仓储人验收为必要:仓储人需对货物进行验收。8. 仓储合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仓储保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9. 仓储合同的履行具有时间性:双方需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各自义务。10. 仓储合同的风险承担有特定规则:如货物在仓储期间发生的风险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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