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成立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将定金返还给交付定金的一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未成立,不存在履行债务及合同目的实现与否的问题。所以,基于公平原则,已交付的定金应返还。比如,甲与乙拟订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定金条款,甲交付定金后合同却未成立,此时乙应将定金退还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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