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例如,每月工资 5000 元,工作 3 个月未签合同,第二个月起可要求单位每月额外支付 5000 元,共 10000 元。(《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此时劳动者仍可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3. 劳动者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等,因未签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也可要求赔偿。比如因单位未及时签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某些社保待遇而产生的费用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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